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财保1号 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MA495PJP3A,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湖管理区农***26栋1门10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29550J,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已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