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YX0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2955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湖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名下的存款6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65619192021000016)为此项财产保全事宜提供担保。2021年3月15日,宜昌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共计6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