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执1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2955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宜伍劳人仲调字[2020]第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共计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整),包含被申请人2020年9月15日支付申请人的工资8268.12元;三、申请人不再与被申请人产生劳动争议,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因被执行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邓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