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初53号
原告: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兴昌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