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亿达建材设备租赁站、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3509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亿达建材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A5X2G4G,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四组。
经营者:刘满意,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182557263J,住所地当阳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关陵庙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台士品,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亿达建材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亿达建材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亿达建材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亿达建材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亿达建材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