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82民初2551号
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6MA4D9CR26G(1-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东湖大道18-1-103号。
经营者:***。
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182557263J,住所地当阳市草埠湖镇镇头山。
法定代表人:台士品。
本院在审理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诉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