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0843号之一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303743485T。
法定代表人:叶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全,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关陵庙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182557263J。
法定代表人:台士品。
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蔡家榨街杨九河村王家长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9C2G05T。
负责人:文方。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7元、保全费476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