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02民初759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锦江国际花园10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姚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