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豫0724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99100005063,单位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法定代表人黄某。
诉讼代表人***,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人**,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17年7月2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8月8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份,被告人**作为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负责新乡市人防“0701工程”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施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资17.95万元给时任新乡市人防办副主任**1(另案处理),**1以被告人**的名义购买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党政领导行贿,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在新乡市人防“0701工程”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之前,被告人**与时任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黄某找到时任新乡市人防办副主任**1(主要负责新乡市人防“0701工程”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工程的相关工作),请**1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他们公司予以照顾,并承诺公司中标后给予**1一定好处,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因不具备资格借用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后,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该项目的实际施工,被告人**为承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相关建设事宜。2012年5月2日,在该项目即将进行完工验收时,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向新乡市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179500元的转账支票,由被告人**交给时任新乡市人防办副主任**1(另案处理),**1以被告人**的名义购买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2017年3月,**1将该车过户到其前妻闫海英名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1、黄某、**2、张某、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1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资意向书、委托书、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法定代表人任职书,新乡市人防“0701工程”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人防信息系统建设保密项目设计(施工)资质认证书、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证明、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记账凭证、银行客户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河南省暂住证、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党政领导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直接负责新乡市人防“0701工程”应急指挥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责任人,依法应当按照单位行贿罪对其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二、被告人***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