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终字第1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佐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磊,河南佐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自愿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汇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