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2146号 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新城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法库县。 被告:沈阳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2号综合楼325室。 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