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0104民初15465号
沈阳泰翔伟业拆迁有限公司:
你(单位)诉与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需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80。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审判员 张天宇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