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22民初5958号
原告沈阳泰翔伟业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北新区沈康高速公路现代农业示范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沈北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泰翔伟业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北新区沈康高速公路现代农业示范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约定管辖,该工程所在地是在沈北新区石佛寺乡,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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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星
人民陪审员戴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