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8民初299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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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