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与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18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86号沁芳园办公楼A座2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福建中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印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