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
法定代表人:王作明。
被执行人:大连开发区博文人才培训中心,住所地大连开发区抚顺**东电大厦506。
法定代表人:于卫国。
以上当事人因本院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98071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宏强
审判员 吕乃明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奎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