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
法定代表人:王作明。
被告:大连世茂龙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营顺路667号。
法定代表人:商震。
原告***诉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及大连世茂龙河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世茂龙河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世茂龙河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世茂龙河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岳 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苗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