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财保1号
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91431933F。
法定代表人:王作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心悦、尤龙,均系辽宁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御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1431415C。
法定代表人:谷晶。
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415633.47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4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兴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