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697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满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东陵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辽宁中禹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禹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