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57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寒梅,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志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林,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刘耀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昌,钟落潭镇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华汉,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周华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冻结被告海南地矿建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名下价值3994128.1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之后,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粤0111民初7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义务,被告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解除对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3994128.11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廖瑞仪
人民陪审员 董肖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