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与海南筑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龙民二初字第382号
原告海南筑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筑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地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