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4167号
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黄培俊。
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一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5566号民事判决。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31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三台车辆,分别为东风牌汽车(号牌:琼AW8397)一辆、东风雪铁龙牌汽车(号牌分别为:琼A0WA09、琼A81303)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东风牌汽车(号牌:琼AW8397,车辆识别代码013347)一辆、东风雪铁龙牌汽车(号牌分别为:琼A0WA09,车辆识别代码162415;琼A81303,车辆识别代码017441)两辆;
二、查封车辆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