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广益多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执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广益多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美朗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榕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菊苹,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黄培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广益多新型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琼902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53518.39元及违约金119130.8元(以353518.3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现暂计至2019年8月5日),还应向本院支付强制执行申请费6989.7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299元,现已全部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依法向有关机构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东风雪铁龙牌机动车一辆,但该车已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现该车已移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道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四家法院查封在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做实际调查,未发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截止2019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已履行67299元,未履行欠款405350.9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 夫

审 判 员  郑蓓蓓

审 判 员  林明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王重森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