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5执2610号之一
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282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传统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账户余额不足,本院未冻结到金额,本院对该账户暂不予处置。
三、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海口市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岩
审判员王楠
审判员何一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丁
书记员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