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澄迈金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6民终1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澄迈金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澄迈金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坡园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812.54元应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陈杰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