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0106执2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铁盛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莫南雄,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
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铁盛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南雄、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0106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1000000万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和车辆。
三、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X单元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本院已经轮候查封并致函等待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等。
四、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桢
审判员*琪
审判员*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