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澄迈金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6民终13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澄迈金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澄迈金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坡园公司)因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通知金坡园公司应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6月20日送达缴费通知书,但金坡园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直到2019年7月1日才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坡园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另行裁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陈杰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