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益为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5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益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周书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智雯,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海南金益为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民终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益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67455元及违约金(以160654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1月8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1日止;以135674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2月12日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止;以1356745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五,自2017年8月23日起计付至付清贷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20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89827.24元,合计22517069.91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传统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银行存款13581.18元,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144555元,以上两笔案款均已转付申请执行人。
三、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海南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经查,该房产已抵押给海口*****股份有限公司,现抵押贷款已还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岩
审判员王楠
审判员何一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曹丁
书记员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