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广讯一线传媒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6民初21094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组织机构代码74886881-1。

法定代表人刘虎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琳,女,汉族,199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禄莉,女,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广讯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119号一克拉·君顶国际0单元121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8181569-X。

法定代表人韩香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龙,吉林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银德,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银德,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上述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公司)与长春广讯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广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联建光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小琳、高禄莉,广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晓龙、张银德,***委托代理人张银德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建光电公司诉称,2014年1月9日,联建光电公司与广讯公司、***、***、***签订了《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广讯公司委托联建光电公司制作PH16户外全彩(1R1G1B)平面显示屏两块(面积共计:626.3平方米)及配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60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两天内,广讯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1,080,000元给联建光电公司;合同余款即2,520,000元具体付款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前付630,000元;2015年1月30日前付630,000元;2015年7月30日前付630,000元;4、2016年1月30日前付630,000元。同时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因广讯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合同款,则每逾期一天,广讯公司应向联建光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自愿为广讯公司所负联建光电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联建光电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显示屏的制作、交付、指导安装调试等合同义务,合同项下的显示屏由广讯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进行签收,并于2014年7月30日验收合格。截止至2016年9月2日,广讯公司已向联建光电公司支付合同款3,170,000元,尚欠430,000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4项约定,该笔款项广讯公司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给联建光电公司,但广讯公司仅向联建光电公司支付了200,000元,尚欠430,000元至今未支付。另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计算,广讯公司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为55,728元,2016年9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应以4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自2016年9月3日起计至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联建光电公司认为,联建光电公司与广讯公司、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联建光电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广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联建光电公司支付合同款,被告***、***、***应就广讯公司所负联建光电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联建光电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广讯公司支付所欠联建光电公司合同款430,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的违约金55,728元,2016年9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430,0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六/天自2016年9月3日起计至生效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2、被告***、***、***对广讯公司所负联建光电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广讯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广讯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广讯公司与联建光电公司签订《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后,由联建光电公司进行安装。工程于2014年7月30日施工完毕并验收,实际交付面积为500平方米。双方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了《LED显示屏工程验收单》、《LED显示屏工程完工确认单》、《工程部工程培训记录表》对最终实际安装屏体面积为500平方米进行了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约定单价5,403元/㎡,合同款应为2,917,610元。广讯公司已经支付了3,170,000元,多支付252,390元,联建光电公司应当予以返还。联建光电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未告知广讯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安装远程控制软件,严重地侵犯广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于2015年3月11日人为将LED屏关闭,导致持续6天无法使用。联建光电公司员工来长春维修于2015年3月18日恢复正常使用。广讯公司期间损失2,654,500元广告费收入。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广讯公司的反诉请求:1、联建光电公司向广讯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合同款252,390元;2、联建光电公司赔偿广讯公司损失2,654,500元;3、本案反诉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由联建光电公司承担。

***的答辩意见与广讯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联建光电公司答辩称,1、广讯公司提出双方签订的《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中关于LED显示屏的实际交付面积仅500平方米并不符合事实;2、广讯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系因联建光电公司所造成的,因此广讯公司要求联建光电公司赔偿其损失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广讯公司以合同交付面积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要求联建光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反诉,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广讯公司的行为是在滥用诉权及浪费司法资源,以此来达到拖延付款义务的目的,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广讯公司的反诉请求。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联建光电公司与广讯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签订《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约定广讯公司委托联建光电公司制作PH16户外全彩(IRIGIB)平面显示屏两块(面积共计626.3平方米)及配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6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两天内支付预付款1,080,000元,余款2,520,000元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630,000元,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前、2015年1月30日前、2015年7月30日前和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如未能按期支付,则每逾期一天,广讯公司应向联建光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并约定***、***、***自愿为广讯公司所负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广讯公司对显示屏的质量、数量异议期为十个工作日(自广讯公司收到显示屏之日起算),逾期视为质量、数量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联建光电公司按约定完成显示屏的制作,并于2014年1月24日将面积共计1026.294平方米的LED户外全彩显示屏交付给广讯公司及案外人长春市新鼎信广告有限公司共同签收,货物签收单上客户一栏有“***”的签名。2014年7月30日,联建光电公司所交付的上述显示屏经该两家公司验收合格,两份工程验收单上记载的屏体面积各为500平方米,合计1000平方米,验收单上记载显示屏尺寸大小等符合合同要求。广讯公司已支付联建光电公司涉案合同款共计3,170,000元,尚有合同款430,000元未支付;广讯公司主张显示屏实际面积仅为500平方米,故联建光电公司应返还多支付的合同款252,390元,并应赔偿因停屏而造成的广告费损失共计2,654,500元。

另查明,广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2015年3月17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韩香云;长春市新鼎信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联建光电公司于2014年1月9日与广讯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也在当天与长春市新鼎信广告有限公司签订《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约定该公司委托联建光电公司制作面积为400平方米的PH16户外全彩(IRIGIB)平面显示屏。

以上事实,有联建光电公司提交的《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货物签收单、LED显示屏工程验收单、LED显示屏工程完工确认单、工程部工程培训记录表、技术服务满意度评价表、企业信息报告书,广讯公司提交的定制合同、LED显示屏工程验收单、LED显示屏工程完工确认单、工程部工程培训记录表、照片、黑屏视频、多次客服报修视频、黑屏监控视频、长春铁路局情况说明、户外广告设置决定书、场地租赁合同、长春火车站主楼东侧LED广告屏幕媒体合作协议、监控视频、长春火车站东侧LED广告屏发布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流水查询单、电汇凭证、国税局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联建光电公司与广讯公司、***、***、***签订的《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显示屏的实际面积是626.3平方米还是500平方米;二是广讯公司所主张的黑屏损失是否由联建光电公司所造成。

关于焦点一,联建光电公司提交了与广讯公司及案外人长春市新鼎信广告有限公司于同一天签订的两份《LED电子显示屏定制合同书》以证明该两家公司定制的显示屏面积共计1026.3平方米,广讯公司对其与联建光电公司签订的合同予以认可,对案外人与联建光电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予认可;联建光电公司提交了货物签收单及企业信息报告书证明联建光电公司已于2014年1月9日向该两家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交付了面积共计1026.3平方米的显示屏。广讯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主张根据完工确认单及工程验收单显示屏的实际面积为500平方米。本院认为,货物签收单上有广讯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确认,签收单上记载的显示屏面积为1026.294平方米,与两份完工确认单及验收单记载的显示屏面积共计1000平方米基本相吻合,广讯公司主张显示屏实际面积为500平方米,但验收单上记载显示屏尺寸大小等符合合同要求,广讯公司也未在合同约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就显示屏的面积提出异议,且已履行了大部分的付款义务,故广讯公司主张显示屏面积仅为500平方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广讯公司请求联建光电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合同款252,39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联建光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显示屏的制作、交付、安装验收等义务,广讯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支付合同款4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广讯公司应向联建光电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联建光电公司请求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自2016年1月3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自愿为广讯公司所负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联建光电公司请求***、***、***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广讯公司追偿。

关于焦点二,广讯公司主张因联建光电公司擅自人为关闭LED屏导致其持续六天无法正常使用,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联建光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广讯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停屏事实系由联建光电公司造成,故广讯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广讯公司请求赔偿损失2,65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广讯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430,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自2016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应就长春广讯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春广讯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长春广讯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293元,反诉受理费14,673元,保全费2,949元,合计21,915元,由长春广讯一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晓 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秋玲(兼)

书记员  何 满 园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