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终4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浩,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颖,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刘虎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虎军,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深圳市。
上诉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刘虎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325.8元。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