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39号
申请人中山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华师路3号B幢厂房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67774928。
法定代表人万教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刚,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科技园同安路5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5PJC13C。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12317A。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88116。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山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惠州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63437.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63437.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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