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653号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68***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发,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辉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美健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本院再次通知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