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51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7866055P,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荟阳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万克美,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62×××50、62×××55)。保全标的额为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62×××50、62×××55)。
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