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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91民初1027号******
原告:***,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204国道西、奎山汽车城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7866055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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