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8319号
原告淄博华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表明,**与万克娟于2002年2月25日结婚,万克娟于2017年7月3日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上述协议,证明**已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桂林路小区39号楼3单元502室居住满三年,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即**的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日照市204国道西、奎山汽车城南,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故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邱信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