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197号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82465680。
法定代表人:王俊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浩骅景园写字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485069。
法定代表人:刘博亮,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3939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393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