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62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黄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迎宾大街浩骅景园写字楼8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