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62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黄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迎宾大街浩骅景园写字楼8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骅市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