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灯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215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乐临街16号东方金鼎大厦6楼三卡。
法定代表人:苏颖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紫晴,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李佳满,女,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第三人: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乐临街16号东方金鼎大厦6楼之一卡。
法定代表人:林润彩
原告中山市***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饰公司)与被告***、李佳满,第三人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山市***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佳满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灯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李佳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灯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佳满的起诉。
审判长  郭晓琳
审判员  陈玉珍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