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4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2座首层4、5、6卡,二层4、5、6卡,三层1、2、3、4卡、17层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0864691B。
负责人:蒋先军,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乐临街16号五楼73-7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28996299。
法定代表人:雷雄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煌,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乐临街16号东方金鼎大厦6楼之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1745237Y。
法定代表人:林润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润彩,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淑玲,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焕琼,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杰培,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林润彩、苏淑玲、***、邓焕琼、苏杰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9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何亚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