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

***与**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1*,公民身份号码442************70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彬,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1*,公民身份号码442************7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鑫,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业,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尚峰金融商务中心2座首层4、5、6卡,二层4、5、6卡,三层1、2、3、4卡、17层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1B。
主要负责人:蒋先军,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9。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煌,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7Y。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76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1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4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培,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71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9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上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本案争议的核心财产即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土地及房产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故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培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涉案执行法院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彬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2071执异497号执行裁定不服,并于2019年11月29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建峰
审判员  苏庆添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梁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