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2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旋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1015215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338725818G。
法定代表人: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旋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洛南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9)陕1021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安旋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2154.5元及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00元。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陕西老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7月至12月,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旋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款的5%,2020年1月至5月,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旋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款的10%,剩余款项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1021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XX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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