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财保286号
申请人: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496438,住所地:登封市东金店乡1号,联系电话:15038350618。
经营者:*文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2080H,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新路3号,联系电话:0371-668277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5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业支行(账户:41×××88)55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55万元的保函(编号:021941010302040200006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业支行(账户:41×××88)55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