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河南平禹新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2479号
原告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禹新梁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被告河南平禹新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南平禹新梁煤业有限公司二维地震勘探工程合同书第九条第五项明确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由合同签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未果,可向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有仲裁前置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9元,退还原告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