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霍州煤电集团紫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紫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霍州煤电集团紫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