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义煤集团伊川县开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9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208H。
法定代表人***,该物探测量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伊川县开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鲁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6457202J(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与被执行人义煤集团伊川县开源煤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16)豫0329民初3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7702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21日、2018年5月5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分别到伊川县房地产管理所、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义煤集团伊川县开源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7年7月15日决定对义煤集团伊川县开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煤集团伊川县开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孟繁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