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申请执行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商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代理人**、辛超举,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一坤,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口能源办公室。
负责人*德才,该办公室主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以下简称河南物探测量队)申请执行周口能源办公室勘探煤炭、煤层气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河南物探测量队向本院提交变更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口发改委)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经听证,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商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周口发改委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周口发改委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商执异字第0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异议。后周口发改委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执复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周口发改委的复议申请。现本院(2015)商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物探测量队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段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