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海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金海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曲阳县盛安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34执608号之二
青岛金海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曲阳县盛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冀0634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1874元。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三、2020年7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2020年8月20日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 五、2020年12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股权。 六、2020年12月1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0年12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敬 审判员  苑雷英 审判员  赵 勇
书记员  庞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