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毛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官民三初字第40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秀峰、岳书丞,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科诉被告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9元,减半收取2339.5元,由***承担,其余2339.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长付宗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茂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