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商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商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商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舟。
上诉人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19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振福达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昆明市官渡区,本案应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对账协议中约定向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沙坪坝区。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