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2民初4539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咸平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53362531W。
法定代表人:刘新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金山四支路1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06125F。
法定代表人:胡一栋,职务总经理。
无锡市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豫0222民初4539号民事裁定,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复议称,无锡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金额为700000元,而法院冻结了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5591.6元,已远远超过了无锡新乐电气有限公司请求的数额,故申请人请求对多余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新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数额为700000元,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已超出诉讼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通许县支行16×××92帐户的冻结;
二、冻结河南宇东面粉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通许县支行16×××92帐户存款166128.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晓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洁